湖南省数据局关于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有关工作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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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8-30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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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数据局关于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有关工作机制的通知

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数据局:

  为贯彻落实《政务数据共享条例》(国务院令第809号,以下简称《条例》),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供需对接、政务数据共享争议解决、政务数据“一数一源”工作机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实施。

  一、政务数据共享供需对接机制

  (一)提出申请。政务数据需求部门依法根据履行职责需要,统筹梳理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需求,按照统一发布的政务数据目录,经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后,通过省大数据总枢纽或市州政务数据平台(以下简称“政务数据平台”)提出政务数据共享申请,在线填报申请表,上传保证真实性、合法性、必要性的承诺函。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使用依据、使用场景(含使用数据的业务系统)、使用范围、共享方式、使用时限等;承诺函模板从省大数据总枢纽下载。市级及以下政务数据需求部门申请省级政务数据共享的,由市州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统筹,通过省大数据总枢纽统一填报申请表,一并上传保证真实性、合法性、必要性的承诺函。申请国家政务数据共享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规范审核。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建立政务数据共享申请审核内部工作规程,明确部门内部审核职责、环节和时限,由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机构组织审核针对本部门的共享申请,及时、规范通过政务数据平台完成共享审核工作,不得再额外要求数据需求部门线下发函。对无条件共享类、有条件共享类申请审核,严格按《条例》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实施。对无条件共享类申请,鼓励数据提供部门授权政务数据平台自动审核;对有条件共享类申请,政务数据提供部门不同意共享时,要说明理由并答复政务数据需求部门。对申请材料不全的,政务数据提供部门要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充的材料,不得直接予以拒绝,补充材料最长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逾期未补充视为放弃申请。

  (三)共享数据。提供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机构自作出同意共享的答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服务接口、批量交换、文件下载等方式向需求部门共享政务数据。政务数据提供部门确需终止或者变更共享服务的,要与政务数据需求部门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政务数据提供部门通过政务数据平台,向同级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报备后,终止或变更共享服务。

  二、政务数据共享争议解决机制

  (一)双方协商。政务数据需求部门对政务数据共享有争议的,由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机构通过政务数据平台提出协商申请,申请包括共享申请审核情况、争议问题、诉求及理由、依据等。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在收到协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于协商一致同意共享的,需求部门不再重新提出共享申请,由提供部门按流程共享数据。

  (二)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协调。共享争议协商不成的,向同级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申请包括申请书、协商情况、其他依据资料等。跨层级、跨地域的共享争议,由共同的上级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协调处理。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可采取会议协调、书面函件协调、政务数据平台网络协调等方式,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协调,出具协调结果书,争议双方按照协调结果书执行。

  (三)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经协调处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在完成协调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政务数据“一数一源”机制

  政务数据收集工作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的,由数源部门负责牵头收集并及时完善更新,保障政务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用性,并统一提供政务数据共享服务。

  (一)明确数源部门。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根据应用场景数据需求或基础数据管理需要,提出政务数据收集的牵头部门并征求有关政府部门意见,综合各方意见,明确政务数据的数源部门,发布政务数据“一数一源”清单。省数据局梳理了第一批“一数一源”清单(见附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工作实际,持续更新发布。

  (二)开展数据收集。数源部门要建立政务数据收集协同工作机制,加强与有关政府部门的工作协同和信息沟通,明确具体数据收集的边界、范围、程序、规范、资源类型和更新要求。收集数据要遵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要求。协同部门收集的数据通过政务数据平台,向数源部门全量汇聚,并及时更新。

  (三)统一共享数据。数源部门做好对收集和已汇聚政务数据的质量管理,及时完善更新政务数据,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用性。数源部门按规定编制政务数据目录,通过政务数据平台发布目录、挂接资源,统一提供共享服务。数源部门要加强对共享需求和数据使用情况的分析,丰富数据资源,提供多样化共享服务,满足共享需求。

  湖南省数据局

  2025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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