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6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湖南省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5〕25号)等文件要求,湖南数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作为湖南省省本级公共数据资源整体授权运营机构和湖南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平台(以下简称“授权运营平台”)建设运营主体,在省数据局及省政务服务和大数据中心的指导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湖南省省本级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收费标准(试行)》。具体如下:
一、收费依据
依据《通知》相关规定,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尚无完整年度运营情况的,由授权主体指导运营机构制定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试行收费标准。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湖南省省本级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由基础服务费、数据产品和服务调用费两部分构成。
(一)基础服务费
基础服务费指我司为其他经营主体和省本级分领域授权运营机构提供的基础资源及其运行维护等技术服务费用。
试行期内,我司为其他经营主体提供2核vCPU、8GB内存、20GB硬盘的免费基础资源,超额部分参照《湖南省省级政务云服务目录》价格据实计费。详见表1。
表1 基础服务费

(二)数据产品和服务调用费
数据产品和服务调用费指其他经营主体实际调用、获取、使用数据产品和服务内容产生的费用,根据具体类型(目前分为API接口服务、标准化数据集;模型、报告、高质量数据集)采用按量计费或项目制的方式进行计费。本标准所列数据产品和服务调用费,包含我司开发数据产品和服务的技术服务成本、人力资源成本和获取公共数据资源的相关支出,以及准许利润、税金等,不包含数据产品的登记、第三方数据合规评估等衍生第三方服务费用。
API接口服务、标准化数据集交付服务采用分档阶梯累进标准化计费:数据产品和服务调用费=∑(本档位计费用量×对应档位单价)。
模型、报告、高质量数据集交付服务统一采用定制化计费:根据服务场景难度、技术研发投入、人力成本、数据融合复杂度、成果应用价值等要素,由供需双方按照《通知》相关规定开展成本调查,协商确定收费金额。
表2 数据产品和服务调用费

三、附则
1. 本标准所有收费标准均为最高限价,适用于湖南省省本级公共数据资源整体授权运营。
2. 省本级分领域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服务费收费参照本标准执行,原则上不能超过本标准规定的收费标准上限。分领域授权运营机构据实使用和收取的基础服务费,需与我司完成结算和划转。
3. 试行期内,我司将根据市场调查情况、其他经营主体和分领域授权运营机构反馈、运营成本变化等因素,按照程序对本标准进行动态评估和适时调整,并将另行公告。
4. 本标准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湖南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5. 本标准有效期为自发布之日起一年,由我司负责解释。